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及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饥者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有哪些: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埋明;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烂液薯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机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就开始出现。
1941年在陕甘宁伏兆旁缺橡边区的正宁县建猜谨立了回民自治乡人民政府,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47年建立了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了行政地位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的自治区,不论人口多少和地域大小都统称自治区。
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即各民族自治区的政权机关,称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纤消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二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搏橘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基竖团专业技术人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首烂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历厅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者则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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