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森林法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森林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森林法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核如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孝差正)巧氏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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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能够提供木材和各种林产品,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能够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笑滑防风固沙,保障农业、牧业的发展;能够防治空气污染,保护和美化环境,增强人民身心健康。为了加快造林速度,加强森林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特制定森林法。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林木、竹子和林地,以及林区范围内的植物和动物。
根据森林的不同效益,将森林划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包括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国防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工业原料和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五)特种用途林:以保护环境、科学实验等特殊用途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圣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第三条根据宪法关于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规定,森林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当地革命委员会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本单位所有。
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准将国有林划归集体和非林业单位,不准将集体所有林划归个人,不准平调社队的林木和社员个人的树木。第四条林区县和林区社、队,实行以林为主、全面发展的方针。林区县和林区社、队的确定,由省、掘升前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决定。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造管并举、造多于伐、采育结合、综合利用的方针。第六条林业建设的基本任务:大力植树造林,不断增加森林覆盖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加强森林保护,坚持合理采伐,及时更新迹地;加速林区的开发建设,改善森林经营管理,提高森林生长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林业科学教育,培养林业技术人才,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加速林业生产现代化。第七条植树造林、爱林护林,是全国人民的光荣义务和权利。各地都要在每年植树节和各个适宜植树的时候,组织广大群众植树造林。
各级革命委员会要经常开展爱林护林宣传教育,发动广大群众保护森林和树木。第二章森林管理第八条国务院设立林业部,主管全国林业建设事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革命委员会设立林业管理机构,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建设事业。
林业建设事业中的林木种子经营、调查规划设计、基本建设、木材生产、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物资供应、机械设备制造和维修等,可以建立专业公司或者联合公司,实行企业管理。第九条国家检察机关,在林区县的林业部门、国营林业局和重点国营林场,各委任一至三名不脱产的林业检察员,负责检察国家林业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林业检察员的职责范围,由国家检察机关统一规定。
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第十条各级革命委员会要加强森林的管理。国有林,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统一经营管理。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营造的林木,由本单位经营管理。集体所有林,由社队林场、专业队,或者由社队指定的人员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实行分级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营林业局,由林业部或者由所在省、自治区林业部门领导。大型国营林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领导。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全部实行企业管理。以造林为主的林场,在进入采伐利用以前的整个生产过程,包括采种、育苗、造林、抚育、保护,作为企业建设阶段,考核投资效果。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可以在集体所有林较多的地区建立林业专业公司,采取订立合同等经济办法,指导社队发展林业生产。第十三条国家和各级革命委员会,都要制定林业长远发展规划。
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定判清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的消长变化情况。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要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各级林业部门要指导社队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搞好林业发展规划。
法律主观:灶芹旅
有关森林法解释规定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隐凳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首腔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森林法。
《森林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主要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森林资源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划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性措施,
各枯搜伍级政府保护森林的职责划漏液分、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等。
(2)森林经营管理,主要规定了国家各林业主管部门规划经营森林没或资源应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3)森林保护,详细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在保护森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森林虫害,建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政策
措施。
(4)植树造林,主要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在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经营林木资源方面
的政策措施。
(5)森林采伐,主要规定了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制度政策。
(6)法律责任,对违反《森林法》的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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