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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商家在经营活动中缺斤少两、计量作弊等坑害消费者的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向消委会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等方式维权。缺斤少两属于违法,应属工商管理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帆袭冲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态歼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禅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找城管处理。
一些不游橡陪法商贩在销售商品时总是会在秤上做手脚,如链通过缺斤短两的方式牟取不当利益。
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是交易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失信者应受到惩戒是市场经济得以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
民事、行政和刑事之间没有绝对泾渭分明的界限,所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有民事责任的基础,这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也就是说,通常而言的消费领域的欺诈在特定情形下已经突破了普通民事主体间神蠢的纠纷,进而上升到治安违法乃至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
此外,判断一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除考虑到涉案金额外,还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行为的地点、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否认识到错误、是否及时弥补损失等因素,进而得出结论。
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予以处罚。
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近日,辽宁大连一位大哥当场怒怼缺斤少两的摊贩,原因是有一个小女孩在摊位上买水果,旁边的陌生大哥认为这个水果分量不足,找商家理论,刚开始对方还不承认,最后在大哥的坚持下,称了一下水果发配册现确实少了半斤,大哥当场怒怼水果摊商贩“做生意不能这么黑心”。大哥的行为得到了网友们的点赞。
一、做生意就应该诚信第一做生意就应该讲诚信,并且应该将诚信放在第一位,这是对每一位商家的基本要求。若长时间做“黑心生意”,久而久之,也就没有顾客再愿意光顾,到头来受到影响的仍然是商家的利益,只有货真价实,才能获得好的口碑,生意才能长久。
二、大哥的热心与善良值得我们学。。。可以看出这位大哥和女孩并不认识,但大哥却热心帮助女孩去找商贩,并且还怒怼商家的行为,可以看出大哥是一个非常有正义感的人,也是一个非常善良和热心的人,他身上的良好品质值得我们去学。。。。
三、顾客就应该维护自己权益顾客应该维护我们的权益,这是公平交易权,有的人可能会认为少培亩宏一点也没关系,不差多少。确实是这样,我们现在的生活水平都比较高,也不差那么一点,但做生意不应该这样做,对一个顾客缺斤短两,商家慢慢积攒下来就是在为自己“省”成本,作为消费者就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为个人观点,其实这样缺斤短两的商贩并不少,尤其是街上的小商贩,虽说他们摆摊赚钱不容易,但不能昧着良心去赚钱,不管生意做得大与小,最重要的一点都要讲诚信,这样你的生意才会好,不要耍小聪明,做一次性买卖。你如何看待此事耐绝?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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