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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希望美方尽快取消全部加征关税(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什么好处)

时间:2023/06/17 11:48:00人气:作者:本站作者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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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美国实施钢铁保障案

2003年美国实施钢铁保障案

一:背景

根据2002年3月5日颁布的总统令,3月20日,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201条款”正式启动,美国对包括钢材、长板在内的主要进口钢铁品种采取保障措施,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8%-30%不等的关税。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的最为严厉的贸易限制措施。和以往出台的保护钢铁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相比,此次钢铁保障措施具有涉及国家众多、被调查产品范围广、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在国际社会,受到保障措施限制的有关国家,如欧盟、日本、中国等,采取了相应的报复或变相报复措施;世界贸易组织于2003年3月26日裁定,美国去年对进口钢铁征收30%的关税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这个由三人组成的世贸专家小组在中期报告中指出,导致美国政府开征这些关税的调查报告中的论点不符合世贸组织有关保护的条款。

二:“WTO皇冠上的明珠”——争端解决机制

(一)我国首次通过多边机制处理中美贸易争端

我国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美钢铁贸易争端,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要求世贸组织设立专家组,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次运用多边机制来解决双边贸易争端。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主要作用,是能够确保经济弱国对经济强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提出挑战,这当然包括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这一机制解决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

通过多边机制解决双边贸易摩擦和争端,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一项重大权利。而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对这类争端,我们只能通过双边谈判和诉诸对方国家法院,很难获得公平处理。由于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对美国这种行为共同提出挑战的或者是不满的是大多数的世贸组织成员,最主要的钢铁产品的贸易伙伴基本上都加入到中国这个阵营,那么这样一来毫无疑问在谈判中,美国处于一种很明显的不利的状态。由此可见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被称为“WTO皇冠上的明珠”。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磋商程序:在关贸总协定及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穗答序方面与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区别在于首先在引起贸易争端的成员国之间进行磋商,并自行解决贸易争端。因此,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是由国家政府之间进行贸易磋商,甚至当案件已经发展到其他阶段时仍然可以进行磋商和调解.

2.报复机制,对违反WTO规则的政府有一定的惩戒性。当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这意味着,当一方违背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或一个有关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受侵害的一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可以提高从违背义务的一方进口货物的关税,所涉及产品的贸易额应相当于被起诉的措施所带来的影响.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规定此类报复行为应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并尽可能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判定在违背义务的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的同一部门内采取。但当争端解决机构认为这样做不可能时,则可以授权在同一协定项下的其它部门采取报复措施。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并且作为最后的办法,争端解决机构才能授权采取跨协定的报复行为,如对于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义务时可授权采取提高货物关税的办法,予以报复。但是,提供补偿和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是临时性的措施。最终的结果应是违背义务的一方实施建议。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对案例进行审议,以确保建议的全面实施。

3.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码磨:世贸组织成员承诺,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

(三)钢铁案中看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执行期限过长

在世贸的框架内解决争端问题,需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磋商:这一阶段最长的时间为60天。发生贸易争端后,在采取措施之前,争端各方面都必须进行磋商,以寻求自行解决贸易磨擦的办法。专猜模慧家组:如果磋商失败,起诉方可以要求任命专家组。在贸易争端双方提交仲裁申请后,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上诉:任何一方就专家组做出的裁决均可提出上诉,上诉必须根据有关法律的问题及与上诉有关的事由提起上诉,上诉不审理现有的证据或审查新的证据。上诉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一般情况下,上诉不应超过60天,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到90天。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在30天内接受或否决上诉报告.裁决的执行:裁决以后,败诉方应立即纠正,如果不按裁决执行,那将做出补偿或者承担对它的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对各个环节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较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程序大大缩短了时间。但是,从向DSB提出诉讼开始到做出裁决的过程达近1年。………..如果不服裁决,可以申诉。从立案到申诉结束做出最终裁决的整个过程将要有15个月。但是,商机往往一闪即逝,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即便最后公正的裁决下来,并且得到了执行,对于一个国家,一个行业尤其是那些对外部经济依赖性很强的国家和部门而言影响可能已经是巨大而难以弥补的了。

三:”双面佳人”-保障措施

(一)保障措施概述

关贸总协定所致力于创建的多边贸易体制,要求各成员在处理它们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货物的生产和交换为目的。实现这一目的的具体手段是通过谈判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但关贸总协定起草者们认识到,要想让各国积极地参与这场“运动”,必须减少它们对由此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的担忧,即由于关税的降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减少,外国有竞争力的产品可能大量涌入,对本国的产业造成冲击,进而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因此,他们就为关贸总协定设计了一个特别的保障性措施,即“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关贸总协定第19条)。根据这一规定,成员国在因不能预见的情况和进行关税减让而导致外国产品进口大量增加,以至于对本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可以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中止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或撤销、修改关税减让,即该成员可以恢复已承诺取消的配额等限制贸易的措施,或者重新提高已经降低的关税。

保障措施是给WTO成员一种机会,即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在特殊情况下援用一种有效的救济,以临时保护国内产业。反倾销与反补贴不同的是,针对对象是这一产品的所有进口方,涉及面很广。关贸总协定在近50年的历史中,成功地组织了八轮谈判,使各成员的关税大幅度降低,其他贸易壁垒也大大减少。应当说,这里也有“保障措施”的一份功劳(据统计,从1950年至1994年,各成员共采取了150次保障措施),因为正是有这个“安全阀”,各成员才放心大胆地降低外国货物进入本国市场的门槛,使多边贸易谈判结出了累累硕果。采取保障措施所必备的这些法律条件规定在WTO《保障措施协议》和与GATT1994第19条.

(二)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

1进口增长(suchincreasedimport)

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进口增长指“数量增长”,而非进口价值或金额的增长。这种增长包括两种情况: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绝对增长是指产品的进口数量在某一段时期内的绝对增加,如去年进口1000件,今年进口2000件。相对增长是指在某一段时期内产品的进口数量相对于进口方内部生产而言的相对增加,这往往反映在市场份额的变化方面。如,去年进口某产品1000件,同期国内产品的销量为5000件,今年进口仍为1000件,但国内产品的销量却下降到了3000件。这种情况就属于相对增长。在相对增长的情况下,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变化。一些学者指出,“相对增长”这一概念不尽合理,因为它等于是把国内产业调整的负担转移到外国产品身上,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体现。而在美国钢铁措施保障案中,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实际增加和相对于国内生产增加,都属于增加.WTO专家组否认了美国实施保障措施的两个前提条件,即“进口已经增长,这种增长既可以是相对于过去进口量的实际和绝对的增长,也可以是相对于国内生产的增长”,以及“这种增长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的威胁”。报告指出,美国夸大了进口增长的数量,把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进口量也计算在进口的总量中,实际上协定国之间不存在进口数量的限制。

2国内产业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状况

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国内产业”应理解为在进口成员方领土内生产相似产品(likeproduct)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相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体产量占该成员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与《反倾销协议》不同的是,《保障措施协议》没有对后一种情况下产量的百分比规定下限。需要注意的是,关税同盟既可作为一个整体实施保障措施,也可以仅代表同盟的某个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当关税同盟作为一个整体实施保障措施时,对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则应以整个同盟存在的情况为基础;而当代表某一个成员实施保障措施时,则应仅以该成员的产业情况为基础来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保障措施的实施也仅限于该成员。

“严重损害”是指对国内某一产业的状况造成重大的总体损害。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相关产业的成熟度也有所差异,因此不可能事先就何为“严重损害”确定一个非常明确的量化标准,而且这样做也并不科学。但是从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可以看出,标准问题是谈判各方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标准过高则会迫使成员在多边规则之外去寻求一些不正当的解决途径,而标准过低则会导致保障措施的滥用,进而严重扭曲国际贸易。为了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统一各成员的实践,协议规定,在评估国内某一产业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的调查机构必须评估与该产业状况相关的所有客观的和可量化的因素。协议还特别列举了一些必须评估的因素,包括绝对或相对条件下的有关产品进口的比例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有的市场份额,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盈亏及就业的变化情况。从实践角度讲,要评估“所有相关因素”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美国小麦面筋保障措施案专家小组以一种很务实的方法确定了“所有相关因素”的最小范围,即协议第4条第2款所明确列举的因素和保障措施调查中利害关系方所明确提出的其他因素。“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必须有事实依据,不能仅根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便裁定“存在严重损害威胁”。在确定严重损害或者威胁是否存在时,ITC考虑它认为相关的所有经济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一、严重损害:国内产业生产设备重大闲置,相当数量的公司无法在一个合理的利润水平进行国内生产经营活动,在该国内产业内有重大的失业或者待业。二,严重损害威胁:销售或市场份额下降,库存多并且增加(不管保存者是国内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国内产业生产,利润,工资,生产能力或者就业下降的趋势;国内产业中的公司无法获得充分的资金对其国内工厂和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无法维持现有研发支出的水平;由于第三国市场上的进口限制而导致美国市场成为该产品出口转移的主要目标.

3、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威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2款)

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b)项明确规定,调查机关应根据客观证据,确定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llink)。对于如何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第4条第2款(b)项的第二句话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标准:如果进口增加之外的因素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增加(suchinjuryshallnotbeattributedtoincreasedimports)。这常常被称为“不得归咎要件”(non-attribution)。美国法律对"实质性原因"的定义是:重要并且不比其他原因次要的原因(acausewhichisimportantandnotlessthananyothercause)。因此,进口增加必须既是严重损害或者威胁的重要原因,同时与任何其他原因相比,又必须相等或者较大。在调查中,ITC确定了几个进口增加之外的给钢管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的因素。在适用实质性原因标准时,ITC分析了这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以确定这些其他因素与进口增加相比是否更为重要。ITC特别注意了钢管需求下降这个因素。ITC虽然承认需求下降导致了严重损害,但并不比进口增加重要。ITC因此得出结论,认为满足了实质性原因的标准,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

4、是否存在未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developments,GATT第19条)

专家组认为,在采取保障措施时,必须证明未预见的发展,这在WTO法中已经得到确定。但在钢管案中,ITC报告没有提及这一点;美国后来提出的油价下降和金融危机,在ITC报告中都未予以审查。ITC报告提到油价下降,是为了审查造成损害的另一因素。关于金融危机,美国称ITC报告中说过,有些生产商认为,进口增加的一个原因,是亚洲金融危机在该地区所造成的需求下降。但专家组认为,这很难说证明了未预见的发展。

5、是否为紧急行动(GATT第19条)

专家组认为,尽管第19条名为"对特定产品进口采取的紧急行动",但条文中没再提及紧急行动一词。该规定的通常含义并不要求成员在采取保障措施之前,证明紧急状况的存在;紧急行动一词只是说明了保障措施的性质。尽管标题提到了紧急行动,可能会给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带来实质性的义务,但标题本身并不构成实质性义务。《保障措施协议》第11条虽然也提到了紧急行动一词,但它同样没有给成员增加什么义务。

(三)你提高关税我以牙还牙保障措施护身利器可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美国的保障措施,不但引发连锁反应,掀起新一轮向我国出口钢材的浪潮,而且欧盟、泰国、委内瑞拉等国家和地区也提出了限制钢铁进口的措施,有些国家还威胁将采取涉及农产品和其他工业品的报复性措施。如此循环下去,可能引发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保护、救济以及交叉报复。只是“冤冤相报何时了”,贸易战一旦开打,很有可能波及多种产业。从经济上看,保障措施的目的是保护低效而无竞争力的企业,对其他国家有竞争力的企业是一种抑制,而且处罚了最有效率的出口国,实践中也常常导致贸易额下降,政治摩擦增加(美日汽车争端就是个例子)。从关贸总协定的纪律上看,这种协议是两国间数量限制的安排,逃脱了多边体制的监督,此风若长,势必对多边体制产生破坏性作用。但由于关贸总协定并未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所以一直拿它没有办法,此措施也因而被称为“灰色区域措施”。

四:产品排除——平衡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内产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而采取的方法

美国在201钢铁保障措施中采取产品排除,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平衡的需要。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一样,保障措施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措施,其目的是为因国外产品进口而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一国国内产业提供救济。但是保障措施的调查和实施往往涉及众多利害关系方的利益,除国内产业外,还有被调查产品下游产业的利益、最终消费者集团的利益以及可能受他国贸易报复影响的产业的利益,即公共利益。实际上,产品排除就是在国内产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提供了一种利益平衡的机制,在保障措施过于严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通过产品排除来弱化保障措施的效果,以取得各利害关系方之间利益的重新平衡。自美国政府启动产品排除措施以来,多达数百种的产品得到了豁免,其主要受益方为欧盟和日本,这有效地缓解了美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之间因201钢铁保障措施所产生的贸易摩擦。事实上,自美国公布产品豁免清单以来,欧盟和日本实际上已经放弃了进行贸易报复的计划,而转向争取更多产品豁免的谈判。从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实践来看,产品排除成为美国政府与其主要贸易伙伴进行贸易谈判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引起了其主要贸易伙伴欧盟和日本的强烈反对,欧盟和日本均要求美国对其进行贸易补偿,并拟定了数亿美元的贸易报复清单。但是在双方谈判的过程中,美国配合谈判的需要,陆续公布了八批产品排除的清单,将若干欧盟和日本对美出口的重要钢铁产品排除出本次保障措施调查范围之外,通过减轻欧盟和日本钢铁生产商对欧盟和日本政府的压力,美国政府为自己在贸易谈判中赢得了更多的主动性。实际上,在这八批产品豁免清单发布后,欧盟和日本实际已经放弃了其贸易报复的计划。

五:在规则中游戏,而非游戏规则

(一)我国在WTO规则中游戏的第一次成功的实践

1中国的反应

我国是美国的钢材主要供应国,关税突然提高,所受冲击可想而知。中国数亿美元的对美出口钢铁产品受到美国保障措施的影响。因此,2001年6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决定立案对钢铁产品进口进行调查后,中国政府即发表声明,表示中国政府对此严重关切,并将全力维护中国钢铁行业的正当权益并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随后,中方聘请美国律师,于7月24日,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名义,代表中国钢铁产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递交了参加201条款调查的申请文件以及对企业提供的生产数据予以保密的申请。这两份文件的按时递交,确保了我钢铁产业可全面参与后续程序的调查,并在后续程序中为自身合法利益进行有效抗辩。

美国总统公布对进口钢铁201保障措施调查案最终救济方案后,中国政府发表声明,认为美国政府的这一决定将对中国钢铁企业对美正常出口造成严重影响,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中国政府表示强烈不满;美国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外来进口,中国钢铁产品的少量对美出口更是不足以对美国钢铁企业构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美国政府的这一决定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中国政府将保留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的权利。

中国政府根据WTO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于3月14日向WTO提出就美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与美国进行磋商。中国政府同时发表声明指出,美国作为世界主要贸易大国之一,对维持国际贸易秩序负有重大责任,应当充分考虑到此举对国际贸易秩序造成的重大损害。事实上,美国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外来进口,而是其内在产业结构不合理所造成的。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只会阻碍产业结构的良性调整,而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况且,中国向美国出口相关钢铁产品占美国进口同类产品比例很小,根本未对美国钢铁业造成严重损害,中方要求美方应充分注意到中国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该问题。中美两国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两国经济具有很大的互补性。中方希望通过双边磋商尽快解决中国关注的问题,避免中美经贸关系受到损害。3月22日,中国与美国的201钢铁保障措施在华盛顿进行了磋商。磋商中,中国代表团严正声明美方的做法违反了WTO的有关协议,并着重要求美国政府正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事实,对中国输美全部钢铁产品适用发展中国家待遇。此外我代表团还向美方提供了贸易补偿要求,并声明保留根据WTO协议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3月26日,中国正式要求与美国进行WTO《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的磋商。4月11、12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6方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在日内瓦与美方举行了WTO《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的磋商。磋商中,6方均对美国违背WTO有关规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保障措施表示遗憾,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该措施。中国代表团还就涉及中国实质利益的问题重点阐述了中方立场。磋商结束后,6方发表了联合新闻声明。

鉴于中国政府已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与美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保障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正式双边磋商,但美方未对中方提出的关于补偿、排除等要求给予明确答复。按照WTO相关程序规定,我驻WTO代表团于5月17日(日内瓦时间)向WTO货物贸易理事会递交了中国对美部分产品中止减让产品清单,清单中包括自美进口的部分废纸、豆油和电动压缩机。中国将在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裁决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违反WTO有关协议后,对来自美国的上述产品加征24%的附加关税,加征后的关税额为9400万美元。5月27日,中国正式向WTO请求设立专家组。WTO于6月24日设立本案中国专家组。后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争端各方进行协调,由同一专家组审理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8方提出的请求。

此外,中国自5月21日开始,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并从5月24日起的180天内,对9种钢铁进口产品(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和钢坯)实施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7-26%的特别关税。

2中国为保护国内钢铁产业实施的保障措施

2002年1到5月份,日本向美国出口的冷轧薄钢板下降了61•24%,但与此同时,日本向中国出口的钢材上升了39•8%,俄罗斯向中国出口的钢材上升了45•16%,欧盟对中国出口的钢材上升了44•13%。他们的进口钢材大量的转移到中国来对我们钢铁产业已经构成了严重的损害和威胁。为防止国际钢材市场的过剩钢材冲击国内市场,2002年11月19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一、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采取"关税配额、先来先办"的方式。在规定数量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规定数量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10.3-23.2%)。最终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将逐步放宽。二、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三、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临时保障措施涉案产品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加征的关税将予以退还,有关办法另行公布。四、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类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但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五、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最终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至此,中国正式采取了第一个保障措施。

通过这个被誉为中国入世第一案的钢铁保障措施案,中国学会了怎样在了游戏中生存,完成了从守门员到主力前锋的角色转变.以前“在世贸大门之外,中国往往是只能守、不能攻,进了大门,就可以变守为攻,利用WTO规则来保护自己.

(二)美国的败诉启示我们要慎用保障措施

上述保障措施,有些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至2002年7月,在WTO已经审结的5个保障措施案件中,所有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都败诉了。实施保障措施所必须遵守的条件的严格性是显而易见的。采取这种措施必须遵守严格的纪律。这些纪律体现在以下的基本法律问题:一、关于调查的问题:进口是否增加,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威胁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未预见的发展,是否为紧急行动;二、关于措施的问题:措施是否在必要限度内,措施是否遵守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措施是否遵守了对等性原则,措施是否遵守了关于发展中国家豁免的规定;三、关于程序问题:是否提供了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是否提供补偿。

WTO对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因果关系的要求非常严格;每一个案件都败在这个点上。特别是因果关系的论证,如何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与进口增加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来,成为一个几乎无法克服的难题。这向我们提示:保障措施一定要慎用。

求我国政府还有企业自身对于加入WTO后的对策和影响

一、在目前初步谈判的条款下,加人WTO对中国的影响

在朱总理访美以后,美国政府抢先公布了我国与美方就加入世贸组织(WTO)谈判的初步内容,在我国及国际社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做出了重大的“让步”,美国政界和商界也都承认中国政府做出了重大的“让步”。我们国内许多人则认为目前按此条件加入WTO会给中国造成很大的冲击,因此对加入WTO产生了较多的疑虑。

当然,这次谈判所承诺的条件中,在一些主要的领域里,应该说都有一些冲击,确实都会对中国的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事实上,如果对我们所初步承诺的加人世贸组织的条件仔细进行分析,可以看到,这种冲击并不像有些报刊、外电所描述的那样是“国门大敞”,让外国企业长驱直入,而是实际上还有很多方面的限制和保护,还有一定的过渡时期;主动权基本上还是操在我们中国人自己手中。我们对此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1.农携粗业。现在议论比较多的领域,首先是农业。对于美国的农产品,首先是允许染有TCK病的小麦进口。但这宗进口的解禁其实对我国的影响并不大,本身也并不是WTO的问题。影响比较大的是在加入WTO以后,提高“大宗商品配额”,即每年进口粮食的“配额”增加到2100万吨。在这2100万吨进口的数额之内实行的是1%一3%的低关税;2100万吨配额以上的进口继续实行高关税,但要逐步从目前的30%一40%的水平降到2004年的17%的水平,有些将闹隐中降到14%。对中国经济影响比较大的恐怕首先是这2100万吨的配额,因为我国目前每年只进口300多万吨粮食,即使在最初两年进口配额只有700-1200万吨,进口的增幅仍然较大,这在目前我国农产品销售困难、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国内农产品的价格和我国农民的收人造成一定的冲击。但从长远来看,第一,2100万吨的进口仍然只占我国粮食总消费量的2%-3%左右,占市场交易量(进入市场的部分)的10%左右,不会左右我国的粮食市场。第二,粮价的下降,对农民的收入有影响,但中国目前70%的粮食属于农民自给自足的部分,受影响的主要是那些出售到市场上去的30%的商品粮,对市场价格影响较大,但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还是有限的。第三,农产品价格的进一步下降,会对农产品价格体制的改革、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也会对农业结构的调整产生积极的影响。第四,较低的国际粮价抑制国内粮价的提高,对于农民当前的收入是会有影响,但是对于促进农村人口转移到工业和其他非农产业中去则会有用积极的影响。因为粮食价格降低,平均工资水平就可以降低,有利于工业的发展;通过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目前的农村人口进入工业、第三产业的速度,农村劳动力转移、获得较高收入的就业机会的可能性也就会增加。因此,如果我们承认农民收入的增加不太可能继续依靠农业收入的增加,而主要将靠工业、非农产业的发展的话,那么,尽管这一点会在短期内形成对农产品价格和农民收入的冲击,但是从中、长期来讲,对3亿农业劳动力和7亿农村人口是有好处的。当然,如果加入WTO,应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尽量减轻在短期内对农民收入冲击的负面影响。

就具体品种而言,在农业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冲击的是大豆和棉花。根据《中美农业合作协定》,到2004年我国豆油的进口配额将达到330万吨。按中国大豆的出油率14%-15%来推算,进口330万吨豆油相当于进口2200万吨大豆,这个进口量大于国内大豆总产量。从而对我国的大豆生产将构成很大压力,其次是棉花。去年我国棉花进口量为20万吨,签署《协定》后,棉花进口马上就要变成74.3万吨,到2004年则要达到89.4万吨,而我国目前的棉花库存达500万吨,因而压力也较大。

2.汽车业。很多人认为一加入WTO,汽车的关税就会降到0,从而对中国的汽车业将是致命的打击。实际上,即使今年加入WTO,汽车价格也不会马上下降。我们承诺的条件是,到2008年(美国要求到2005年),汽车保护关税由目前的80%-100%下降到25%。这么长的过渡期,国内液山的汽车行业有时间来发展壮大、并逐步和国外厂家竞争。而且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轿车价格也只比国际市场高出20%-50%。因而,加入WTO,价格将不是最大的冲击。投资、服务方面的冲击可能要大于价格冲击。在投资方面,我们曾规定,整车、发动机生产,外资不能超过50%,这一规定在加入WTO后会逐步取消。这个冲击是很大的;另外,与汽车制造相比,中国在销售服务方面与国外的差距更大。在研究开发(R&D)上,中国与国外的差距也非常之大。国外象丰田、通用这样的大公司,每年研究开发经费高达50-60亿美元,而中国整个汽车行业的研发经费加起来才不过十几亿元人民币。设计开发一个全新的车型需要研发经费20亿美元,改型要1一2亿美元,中国的研发经费只够改型,可以说,在这个方面还无法与国外竞争。现在看来,我们唯一可以与国外竞争的可能是汽车的维修服务方面。台湾由于有了很健全的国内汽车维修服务体系,因而在汽车保护关税降得很低的情况下,其汽车进口量不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

总之,加入WTO对汽车行业的冲击将是全面的、但也决不会一下子被冲垮。我门有喘息的时机,要抓住这个时机,完成转型,使中国的汽车业上一个新台阶。

3.电信业。电信业实际上也并不是让外国公司长驱直人。我国承诺的条件是在6年内取消对传呼机、流动电话进口的限制,在2年内允许外资进入移动电信业务,4年内可以进入基本电信业务。加入WTO后,在基础电信业,允许外资占到25%;增值电信业允许外资占到30%。但是这些“进入”在品种、地区、程度、方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移动电讯、基本电讯业务这个领域里,不是让外资独家经营,而只是允许他们参加合资企业的投资。目前美国在这方面的要价是,要求国外公司能控股60%,至少为51%;外国公司可以直接进行国际出口,从而绕开中国的国际出入总局。这个目标与中方有分歧。现在要谈判的、没有确定的,就是允许他们将来可以持有多大的股权,是否可以有控股权等。在增值服务业、传呼领域里可以持股51%,但在其它方面并不是这样。因此,我们承诺的主要还是允许他们来办合资公司,来参股,而不是由他们来控制我国的电信业。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也是我们发展电信业的需要。过去我们的一些电讯公司也进行了合资方面的尝试,就是想通过合资及时地引进他们的技术。因此,这对我们来说,利大于弊。当然外国公司会得到一定的收入,但这对我国民族工业的冲击并不是很大,相反可以加速我国电信业的发展,跟上国际信息产业发展的步伐。

4.金融业,另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领域是金融业,金融业实际上和电信业的情况差不多。在银行业,目前谈判的,首先是在各地允许外商开展业务,主要是从现在开始可以在各地设立分行。但是这个业务主要是他们能对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做外币的业务。一定时期之后,会允许他们经营三资企业和外国人的一些人民币业务,目前在上海、深训已经在逐步放开。但这种人民币业务,主要是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然后再过一段时间,可能会允许他们经营中国居民的外币业务,也还并不允许他经营中国居民和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而如果外币不能和人民币直接兑换,很多人还会愿意把外币存在中国银行。而且,外资银行在什么地方可以开展业务,还是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从这个角度看,应该说限制是很大的。第二,金融领域里的另一个开放是允许外资搞合资银行,股份可以占到50%,也有一定的限制。

5.保险业,保险业的开放速度可能稍微快一点。人寿保险公司外商持股比例入关时可以达到50%,一年以后可以达到51%;在非人寿保险和再保险领域,外商将获准在合资保险公司中持有51%的股份,并且在两年内可以成立全资的分支机构,经营一定范围内的保险品种,也不是所有的保险业务都可以由他们来经营。

6.关税。这是另一个具有广泛影响的领域。中国一方面同意降低农产品的关税,另一方面也同意在2005年把工业产品的关税从1997年的24.6%降低到9。4%左右。在有些领域里降得比较多,比如化工业、医药产品降到跟其他国家一样5%-6%的关税;汽车业从现在的80%-100%降到2005年的25%,汽车零件的关税降到10%。应该说降的幅度比较大。但是这个影响我们也要通盘考虑。中国过去名义关税比较高,但实际征收关税的比重很低,每年只有3%-5%,还不算走私(关税高,走私的动机就强)。在全部进口产品中,由于我们实行了各种关税的减免、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大中型企业进口先进设备的优惠政策等等,以及对原材料、来料加工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所以实际上我们关税征收的比重并不大。并不是说降低关税就没有影响,而是说它的实际影响比起数字所显示的程度可能要小。此外,降低关税的影响要作整体分析,不能仅就对某一利益集团影响出发进行判断。比如,象汽车这样的工业,关税的下降,对整车组装业的冲击较大,但对零部件生产厂家可能有利,整个汽车工业的就业可能会有较大的增加。

另外,还有一个对于降低关税的认识问题。目前我国的关税水平为16.8%,我们承诺2001年降到15%,2005年降到10%。现在,发展中国家平均关税水平为14%,发达国家为3%,WTO成员国为6%。可见,中国的降税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不是让步;而且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关税的保护作用在逐步下降。例如,我国签署了信息技术贸易协定(ITA),这意味着到2005年,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将降到0。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做,这是由于,高新技术产品全球化要求其零部件在全球的自由流动,如果关税不降到0,人家就不会到你这儿来生产,也就谈不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需要努力赶超的国家。

从各方面来看,毫无疑问,加入WTO是有成本的,是要付出代价的,对有些领域是有冲击的,但是它的冲击并不像现在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大。而且有3-5年的过渡时期,有些领域有6年的过渡时期,还是给我们留出了一些调整的余地。我们现在应该做的是:加紧我们国内的体制改革,加快对国内企业、特别是对非国有经济开放各个领域,加强在各个领域里发展国内的竞争,提高各个领域的管理能力,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就不仅仅是全球化规则的接受者,而且可以参与全球化规则的制定,还可以借助世贸组织这个讲坛解决贸易争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推动下,WTO马上要开始下一轮的谈判,核心问题是如何扩大各国对美国等国占优势的农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开放。中国如果现在不加入WTO,不仅将来加入更加困难,而且使我们在新一轮谈判中没育发言权,不能加强发展中国家这一边的谈判力量,这会使新一轮谈判的结果对我们更加不利。这也是需要考虑的“未来因素”。

加入WTO最大的好处还在于:对国际上做一定的承诺,可以促进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促进国内经济各个领域市场竞争的发展,而且现在我们面临内需不足的情况,加入世贸组织在短期内对中国经济的增长、对就业的增长可能会有积极的、正面的促进和推动。一方面由于各国的市场对我国的产品更加开放,贸易会有所增长、出口会有所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卜对国际市场做出了更多的承诺,外国投资者会觉得中国的投资环境有所改善,会增加对中国的投资,这样对国内经济的回升也是有好处的。因此,如果我们看到这样的正面促进对于负面冲击的抵消作用,即使从短期看,加入WTO也不见得是一件坏事,更不要说从长期看,中国总是要走向世界,总是要进行改革开放,通过开放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体制的改革。

二、目前中国加入WTO的可能性

朱总理访美,美国政府没有批准在最后的协议上和中国签字。由此也引起了美国商界的一片呼声、一片反对,朱总理回国以后,又发生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作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的事件。中美关系出现了急剧的恶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加入WT0的前景如何?

对这个问题要从我国的态度和美国的态度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我国的态度来讲,最根本的问题是要分析加入WTO对中国是有好处还是有坏处。如果中国加入WTO好处大于坏处的话,那么不管中美关系发生什么变化,我们还是应该积极争取加入。因为越是国际关系恶化、越是在国际上处于弱势地位,我们越是发展经济,越是要在国际上争取我国的利益,越要通过进一步的开放来得到发展。西方国家本来就不是从我国的利益考虑,而是出于打开我国的市场争取他本国利益的目的。这一点现在也没有什么大的改变。我们还是要像过去一样通过谈判争取我们的最大利益,做到权利和利益的平等。

从美国方面来讲,这次事件也不会对中国加入WTO的谈判发生大大的变化,既不会更好,也不一定更坏。不会更好,是因为他们不会因为觉得对你做错了什么事情,出于一种抱歉的心理,来使中国加入WTO更好通过。美国有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的反华势力仍在反华,他们也不会因为炸了你的使馆而有所改变。但是也不一定更坏。这件事情,包括这一轮的风波以后,尽管美国的反华势力在叫嚣什么“中国政府组织游行,就是为了对加入WTO的问题要价”,但多数人还是从两国经济关系的角度来看问题。美国商界的游说活动也有所加强,对抵消反华势力的增长有好处,但是也不会由此产生很大的改变。

中国领导人最近说:我们不会放弃我们的根本利益;再谈13年也没什么了不起的。这表明了中国的立场。在这以后,中国能否在今年加入WTO,实际上已经取决于美国人谈判立场的改变。从目前看,中国在今年加入WTO的可能性目前还是有的,但不妨做一个“50%对50%”的估计。

三、中国在国际形势恶化条件下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必要性

首先,国际经济形势对中国出口的增长在长期之内部不会很好。进入新世纪以后,不能指望我国的外贸条件还像80年代、90年代那样好,我们也不会有像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当初经济起飞时所享有的那种宽松的国际市场。中国现在对美国出口的顺差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美国采取了各种抵制措施。在欧洲也有各种贸易配额对我国实行各种限制。亚洲、东欧。南美的其他发展中国家也都在发展各自的经济,都在和我国竞争;全世界的经济又进入了通货紧缩的时期。从这一点来讲,我们必须更多地着眼于国内市场,着眼于扩大国内需求。在新的国际形势下,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国际形势越是对我们不利,我们就越是要下决心加速改革与开放。

首先是要加速国内的体制改革,尽快把我们自你的位置:首页>>经济管理论文>>国际贸易论文>>新闻正文

中国加入WTO的利弊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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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事情办好,才能真正提高国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我们再也不能“说废话”了,再也不能抱有幻想了,只能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加快改革,抓紧把经济发展上去。

其次是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哪怕是吞下一些过去还不愿吞下的“苦果”。这是因为,所谓“发展”的概念是落后国家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而不是指落后国家自己今天过得比昨天好。这包括以下的一些含义:第一,发展中国家必须用国际市场的标准作为参照系衡量自己,认识自己的落后,认识自己的问题;第二,发展中国家必须增长得更快才能实现发展,因为你的经济实力在增长,别人的经济实力也在增长,如果你的增长速度比别人慢,到头来差距会越来越大;第三,作为发展中国家,必须付出更大的代价,付出更多的努力,必须做比别人更多的事情,包括一些痛苦的事情,才能追上先进国家,才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这一切恰恰表明:要发展,就必须要开放,要加入到国际市场中去,经受国际竞争的考验,开放与改革一样,都是一件困难而痛苦的事情,因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意味着要到国际上去面对发达国家的竞争与挤压,甚至要冒让外国资本和产品过多占领本国市场的风险,但是只有开放,我们才能知道国际上经济发达的参照系是十么,才能在国际上获得我们发展经济所需要的产品、技术、资本、管理与市场,才能利用和吸取别国的经验与教训,少走弯路、多走捷径,一步一步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我们可以不开放,关起门来也可以实现一定的经济增长,今天过得比昨天好一些,但是作为一个已经大大落后的国家,那样做的结果只能是增长速度不够高,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会拉大,在当今科技与市场飞速变化的世界上,关起门来绝对不是办法,因为那样做实现不了我们赶超发达国家的目的,相反可能会再受人家的欺负。现在我们都在议论西方国家的“炮舰政策”。“炮舰政策”在历史上就是用武力打开一国的国门。就是说,不早一点主动开放、发展经济,结果却可能是被动挨打,被迫开放,被人侵略。我国历史上就有过这样的先例。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改革开放的目的,说到底就是为了不再受别人的欺负,是为了使我们得以发展,与世界列强平起平坐。要想使我国强大起来,就一定要开放,要走向世界,要用世界的高标准来衡量自己,尽可能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本、技术等等,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

请举出倾销方面的分析及对策的文章和对策

内容摘要:

反倾销作为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山场上屡造反倾销投诉,认清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也成为理论界的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文将通过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特点,明确其原因,然后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投诉的现状和特点

近20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和出口贸易获得了飞速的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商品出口贸易量的增加和在世界出口榜上排名的上升,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也逐步出现了扩大之势,“例如,从80年代的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扩大到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印度、埃及、南非、秘鲁和土耳其等国也频频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另外,由于近年来我国已经被欧美等一些国家列为反倾销的头号目标,所以针对我国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接连不断,“综合WTO统计资料和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的统计资料,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纳发起第一起反倾销案件以来至2001年12月初,已经有欧美等29个国家对我国提起共计477起反倾销案件,我国已经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2000年各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为251起,其中我国遭到反倾销起诉的案件有33起,对中国的反倾销占世界总数的13%以上,但是当年中国的出口外贸额占世界总额的比重却只有9%。2001年1月—11月中旬,我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投诉案件已经达到34起,已经超过了2000年遭反倾销投诉的案件”。显然,中国已经是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各国对我出口产品的频频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我国经贸发展慎宽的实质性障碍。

从目前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特点:

(1)以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是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主力军”。在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中,欧盟一直是“领头羊”。我国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指控就源自欧盟。近年来,欧盟对外国和地区产品的反倾销指控与日俱增。据欧盟委员会发表的一项统计报告显示,“仅纤胡1999年,欧盟对其它国家和地区产品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案例高达89件,较上年增加61件,其中涉及中国内地产品案例为12件(1998年1件)。今年第一季度,欧盟又对涉及22种进口产品征收了临时反倾销税,对9种进口产品征收了永久性反倾销税措施”。

(2)反倾销对象多集中在我出口“拳头产品”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出口增长的稳定性与成长性。“如欧盟对我国彩电、自行车、箱包、鞋类产品、热轧平板钢材与可锻铸铁管配件实施反倾销措施,特别是对我出口彩电征收高达44.6%的反倾销税,几乎使我国彩电退出欧盟市场,而这一市场每年进口量为1000~1500万台。出口市场日益萎缩,也是我国国内彩电企业大演价格战的一个外因。此外,如我拉美第二大贸易伙伴阿根廷对中国纺织品、服装、鞋类、玩具等也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

(3)反倾销发起国家和地区由最初的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延伸。近年来,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提起反倾销指控日甚一日的同时,俄罗斯、印尼、阿根廷、台湾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对我反倾销指控的队伍中来,如阿根廷对我国大到机电、化工等附加值高的产品和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大宗产品,小到餐具、烟花、挂锁、纸牌等低附加值的产品,宽范围地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使双边贸易受到严重影响。

(4)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应对中国产品冲击的一个重要法码。从比较优势理论来说,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而言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因而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前者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由于贸易条件、市场依存度和非价格竞争因素等条件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资本沉淀和劳动力转移等退出障碍的存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或者尽可能地延长退出时间。这样,在产业结构完成升级之前,需要宽竖亮政府提供某种程度上的贸易保护。中国出口产品价低、量大、厂商分散的特点,就很容易成为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目标。

二、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原因及其分析

对华产品反倾销确实已经成为中国出口的“拦路虎”,而且随着中国出口规模的逐年扩大,这一问题将长期严峻地突显在中国外贸主管部门和业者面前。知己知彼,认真分析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的原因有利于中国出口的顺利进行。

(1)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来风。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尚不规范,盲目跟风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缺乏目标性的重复建设与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竟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在出口价格上,香港某刊物对我国160种出口产品的调查中发现,有120种商品价格比应有的价格低20%。由此可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外国销售我国产品的现象的确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数据显示我国部分出口商的低价销售给进口国的国内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我国企业产品的倾销现象有着综合的深层原因。首先,按照赫克歇尔—俄林理论,两国之间之所以存在贸易,是由于商品价格有差异。与我国的国情相关,我国产品生产市场上原料与人力资源的价格相对低廉,因此各企业有条件依赖于低价策略来开拓国际市场,增强自己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其次,我国大量中小型企业不注意引进与学。。。先进的管理与销售观念,导致销售观念落后。在市场营销中仍广泛采用相对单一的价格策略,而不注重自己产品在性能、服务等硬件方面的改良,这也必然表现在他们的出口销售策略上。再次,出口结构失衡。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竞争激烈。此外,与政府与一些部门盲目鼓励出口缺乏指导性也有一定的联系。

(2)我国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中国家控制对市场运作模式的影响问题。我国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显然,我们要实行的不是西方的市场经济,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西方的市场经济之间是有一定差异的。近20年来,虽然我国在迈向市场的过程中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如通过汇率并轨实施了单一的汇率制度,允许并鼓励外资进入许多国内的生产领域,通过建立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市场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无论是从经济体制上还是从经济学理论的分析出发,并不能就此将我国划归

为市场经济国家。而由于欧、美各国的法律或者一般都有对市场经济体制和非市场经济体制

的区别标准,“其主要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国货币的自由兑换程度;劳资自由谈判工资的程度;国家对生产资料、资源配置和所有制的控制程度等等”。鉴于我国现行经济运行机制中的经济运行主体全部属于国有或由国家控股的情况较多地存在,由此而反映出来的国家通过其所有权来直接管理或者于预企业经营的状况亦较为普遍,此外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仍处于管制状态,一些垄断性行业的限制进入等等,上述状况一方面反映了现行经济运行模式和一般市场经济模式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各国对我国经济体制的运行方式主要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的客观评价。

(3)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WTO协议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各国政府要对某个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

税,不仅要证明某进口产品存在着“倾销”,以及倾销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损害,还要证明该进口产品的倾销和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同类产业的损害是该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不过,该协议并没有具体对“倾销”是否属于不公平竞争作出具体判断,而是为各成员国在能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方面制定了规则。鉴于WTO协议已经明确限制各国使用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的产业,所以,反倾销措施这一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手段,就被各国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频频用来反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一些国家近年来不断强化其反倾销立法,降低倾销的构成要件,扩大反倾销调查的范围。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滥用反倾销措施具体反映在全球反倾销案件的大量增加上。

三、我国应付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对策

(1)抓住入世的机会,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价格体系,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要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真正主体,独立承担风险,使产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直接挂钩,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特别重要的是要尽量减少由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的早日建立。这样,即使我企业出口商品遇到进口国厂商等的反倾销投诉的情况,由于我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主要是市场因素决定的,并且是不受国家定价控制的,就有可能根据欧美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争取获得涉案企业的单独税率甚至整个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欧美等国反倾销法规定中所谓替代国标准不再对我涉案企业适用,同时,我国应积极顺应市场要求,改革产品结构,屏弃重复建设,实施产品差别化战略,提升产品附加值,避免企业在低附加值的产品中进行过度竞争。要求商务部、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及时出口商品的销售状况和渠道,了解自己出口商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影响,积极帮助企业作好应诉工作。

(2)尽快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欧美反倾销法认为,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通常在资源分配和价格决定中起的作用极小。而私企受利润驱动,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米制定其商业决策,不受政府的干预。因此私有企业的产品和生产成本,较能合理地反映经济现实。”对于我出口企业来说,如能使外国行政当局对其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就意味着我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有了被直接认可的可能,否则,涉案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就不会被认可,而要以一个所谓市场经济性质的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成本作为替代价格。而由于这种替代价格选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会对我出口企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和歧视。面对上述状况,我出口企业一方面要通过自身的体制改革来促进企业理顺其产权制度,并以此作为建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另外,对现有的国有企业也要加快其股份制改革,并在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有效地从机制上割断企业和国家在产权上的连接关系,从而为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创立良好客观条件。

(3)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各国对我的歧视待遇。尽管入世后并不会立即改变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现状,但入世后,我国一方面可以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

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这些歧视做法,我国应加大对欧美等国在反倾销投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我国的歧视政策放在WTO规则中加以评判的力度,以便尽早通过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我国应得的正常待遇。

(4)遭到反倾销投诉的企业要积极应诉。针对我出口产品的国际反倾销案一直居高不下的现状,出口企业一方面在国际反倾销案案发前就应当未雨绸缪,尽早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为此要及时和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出口产品或者其他类似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走势,以及该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业所造成的各种影响。同时,为了保证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诉讼,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多少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当国际反倾销案,涉案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只有积极应诉,才有可能获得较好的应诉结果,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出口企业要尽早了解反倾销答卷的要求,做好应诉材料的准备工作。反倾销案一旦发生,外国反倾销主管当局都会要求涉案企业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回答各类调查问卷,出口企业应根据客观情况认真填写;②出口企业一定要在国家反倾销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的共同协调和支持下迅速组织,积极应诉;”③聘请有经验且对我友好的当地律师进行申辩和负责处理案件。聘请当地律师进行反倾销诉讼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这不仅因为当地律师同有关当局有众多的人事关系和业务联系,更重要的是他们谙熟当地法律和复杂的诉讼程序与手续,而且一般而言,只有当地律师才有权经宣誓调阅与本案有关的档案和资料,尤其是保密性的材料,这样就能做到知己知彼,使申辩能更有效地进行,取得对我有利的结果。”

美恢复352项中国进口商品关税豁免,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什么好处

当地时间3月2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将恢复部分中国进口商品的关税豁免。此次关税豁免涉及此前549项待定产品中的352项。该规定将适用于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进口自中国的商品。国际形势又发生了新的变化,那么,美这项政策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而言有什么好处呢?下面是我的一些看法,分享给大家。

首先说一下美为什么会恢复对中国的关税豁免,有以下两点原因。

美国目前正面临40年来最强通胀,美国最新公布的2月份消费者物价指数高达7.9%,而随着俄乌局势恶化,3月的CPI数据大概率会比2月更高,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美国的通胀形势都难以缓解。

因为中国商品的竞争力太过强大,部分此轿中低端制造商品占世界的份额已经高达70-80%,以至于美国无法绕开中国找到替代品。

下面就是大家关心的美这项政策能够给中国经济的影响,我个人觉得,因为国际关系因素不是十分的稳定,看到的实际好处并不是很多。

有助于相关产品的正常贸易

352项豁免涉及哪些产品?国泰君安(15.56+0.97%,诊股)证券研报指出,主要包括电机、水泵等电气设备,过滤器、净水器等机械设备,家具、自行车、纺织品等消费品,部分塑料制品,部分汽车零部件,钢铁等贱金属制品,X光硬件等医疗设备等、某些化工品等。按2位HS编码衡量,第85章电机、电气、音响设备,第84章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第39章塑料及其制品,第94章家具、灯具、寝具的豁免金额占本次总豁免金额约75%。豁免比例来看,部分纺织纤维、塑料制品、皮革制品、家具灯具、洗涤剂润滑剂等豁免金额均占中国对美出口的15%以上。那么,以上种种产品的正常贸易恢复,都能够带动出口的发展,同时也能够够刺激原材料的生产。

2.对相关公司出口业务有正森举肆面影响

能够带动352项出口产品的销量,也算是一个机会,虽然时间相对少一些,但是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利润。

3.可能会降低成本

此次美国对自中国进口商品恢复豁免关税清单涉及到公司的产品较少,主要是吸尘器、空气净化器等。公司出口美国的产品采用的是FOB交易模式,由买方自行清关并支付关税,上述政策对公司业绩直接影响较小,但会减轻客户的成本压力,促进消费需求,有利出口相关行业的全产业链。

4.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缺消费面临产能过剩问题。

美国缺商品面临内部高通胀,中国自身产能过高,这么一来在美国还没有找到更便宜的廉价产能供应方之前,中国还是能够获取一些利润的答猛。

好了,关于中方希望美方尽快取消全部加征关税和美恢复352项中国进口商品关税豁免,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什么好处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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