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两对夫妻在一个房间换交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两对夫妻在同一个房间互换 荒唐做法不构成犯罪吗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两对夫妻在一个房间换交和两对夫妻在同一个房间互换 荒唐做法不构成犯罪吗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先交流一下感情,一起吃顿饭,最好两家AA制。谈一些生活中的趣事,行腔放松心情。然后进入主题:先是同性之间交流技巧,接下来四人一起交谈,感觉投入,去开两套相邻的标间,然后互换配伏孙偶……分手时缺带链约好下一次……
也有喜欢四人同居一室的,但涉嫌违法,需要注意。
这个问题有点难,难点在于如何鉴定。
两对夫妻相约在家里发生了亲密关系,这里面有三个信息很重要:1、他们都是合法的夫妻;2、他们是否分房同床;3、他们是否有过交换行为。
从法律上来说,夫妻双方发生亲密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只要不是在公共场所,不引起社会秩序混乱,没有给他人带来侵扰,夫妻的亲密行为都没有任何问题,至于在具体什么地方,都是可以的。那么两对夫妻相约在周末家中发生亲密关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问题在于这两对夫妻是否各自在不同的房间发生亲密关系,这很重要。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聚众**是违法行为,如果四人在同一间房子里发生了亲密关系,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另外一点,他们如果在同一房间内,他们是否有过交换行为,如果有那么他们的罪行可能更严重,大家可以参考南京某学校教授组织的类型行为,后来受到的法律的严惩。
根据题目所说,两夫妻周末相约在家里发生了亲密关系,却没有构成犯罪,这很好理解。
前面说了两对夫妻在家中发生亲密关系的违法行为,但是他们的合法权利还是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常的夫妻亲密行为。两对夫妻只要做到各自在不同的房间内发生亲密关系,就不会有任何问题,当然,如果某一对夫妻的声音过大,另外一对夫妻是可以举报他们,投诉他们扰民。
既然说到夫妻亲密关系,就念敬多说一下关于夫妻发生亲密关系的法律上的“潜在风险”。
大家不要以为夫妻之间发生亲密关系属于自己的正当权利,受到法律完全庇护,在夫妻间如果有对方强行发生亲密关系,一样会被法律认定为强奸罪,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未享受该有的权利,他依然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进行精神等方面的赔偿。
如果遇到题目上的情况,相信很多人都觉得很刺激,这也是人之常情,绝大多数男女都有新奇感,总认为追求新鲜、刺激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殊不知这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这不单单是法律问题,更多是还有社会道德,人类伦理底线的问题了。同时,那样的不堪的行为绝对会为夫妻生活和家庭生活带来很稿高带大的危机,潜在的为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带来很大的隐患。
综上来看,两对夫妻周末相约家里发生亲密关系,却没有构成犯罪,唯一的键芦解释就是他们在不同的房间和自己的配偶行使各自应有的权力。不过,真心不的提倡这种行为,且不说好不好意思的问题,就说万一某天擦枪走火了,问题就大了。
刘某与黄某夫妻,四人系同一大学同学,毕业后,分别在两个相距不远的城市工作,两家关系非常密切,几乎每个月两家能相聚一二次。2018年8月份一个周六,刘某夫妻驾车前往黄某夫妻家做客,席计都喝了少许红酒,稍有酒意,两对夫妻分别劝酒聊天,其中黄某一句不经意的话引得四人面红耳赤,于是刘黄两人与两名妻子心照不宣地当场相互实发生关系。那么,两对夫妻在同一个房间互换,荒唐做法不构成犯罪吗?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对原案件经过改造,隐去地名及相关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迅链神,对行为定性不会产生影响。以下笔者结合案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刘某与黄某不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本案中,两名女性与不同的对象,在此地此时发生关系完全处于自愿,一方面,两名女性稍有酒意,并未醉酒,因此,不符合强奸罪手段行为中的其他行为;另一方面,四人心照不宣,两名男性也没有对两名女性采取强奸罪,因此,不符合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如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面关系,当客观上看来是强奸行为,但行为人并未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等手段行为是时,意味着该奸淫行为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不可能构成强奸罪。
因此,本案中,两名女性虽然被以不同的对象为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刘某与黄夫妻四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因此,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秩序中的公共秩序唤氏。
三人为众,本案中,符合本罪的人数要求,且四人确实有相互淫乱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但对于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等是违法构成要件的内容,欠缺时间或地点要素,否认行为的违法性,即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客观的违法行为,当然不可能是犯罪行为。如非法捕捞海产品罪,只有在禁渔期内,行为人捕捞海产品的行为,才可能涉嫌该罪,否则,捕捞海产品的亩亏行为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可能评价为犯罪行为。聚众淫乱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中并没有地点的要求,但地点往往决定该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众所周知,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公共场所秩序,只有符合这一特征的聚众淫乱行为才可能评价聚众淫乱罪。
本案中,两对夫妻相约于家中实施淫乱行为,首先家中根本不是公共场所,谈何公共秩序;其次,家中为个人私密空间,并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具有当众的性质。因此,本案中,四个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场所秩序。
综上,刘某与黄某夫妻四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本案中,如果地点在酒店包房内实施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结语: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是犯罪行为。因此,认定犯罪时,首先要从违法(客观)构成要件着手,不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否认其法益侵犯性,无需再讨论责任要件。本案中,刘某与黄某夫妻四人在家中的淫乱行为,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违法要成要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场所秩序,因此,四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那要看是什么原因要镇握一卜早起睡同一个房间,如果是外出不便的情况下,大家沟通好,凑合一晚上倒是没什么型旅雀大问题,如果长期的话,就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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