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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棍影院2o10l9最新版

时间:2023/08/04 14:47:00人气:作者:本站作者我要评论

大家好,关于光棍影院2o10l9最新版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你见过或听过什么毁三观的事情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2. 女生狠起来有多可怕
  3. 人乳交易,是否会涉及卖淫嫖娼
  4. 你见过或听过什么毁三观的事情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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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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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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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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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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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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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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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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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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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女生狠起来有多可怕

女人最狠莫过翟欣欣。

一个31岁的清纯名校女硕士,只用了区区160天就榨干了IT公司老总苏享茂的千万家财,离婚后还索要1000万现金加房产,最后逼得老实人苏享茂含恨跳楼自杀,临走前留下遗言:我被歹毒的前妻逼死了!

这是发生在2017年的陈年老瓜了。当身为Wephone创始人的苏享茂从北京西二旗15楼的家中纵身一跃跳楼身死后,一个让所有人都惊讶不已的真相渐渐浮出水面。

两个人的恋情始于一见钟情。

2017年3月10日,出身农村,已经36岁的老光棍苏享茂着急着要找个女人结婚了。

彼时程序员出身,不善交际的苏享茂唯一能想到的最便捷的方法,就是去婚恋网站撞撞运气了。

这时候一个履历光鲜,长相清纯,背景优质的女人映入了他的眼帘。

翟欣欣,31岁,身高175cm,北交大硕士,北京户口,家中两套别墅,父亲是大学教师,母亲是离休干部……一切都完美的像难以企及的梦中情人。

老实人苏享茂抱着摸彩票的心态去见了翟欣欣一次,第一次见面后,他想都没敢想自己会成为那个中大奖的幸运儿。

但偏偏白天鹅就砸在了癞蛤蟆的头上。在两个人第一次见面后的第三天,苏享茂心中的清纯女神竟然主动送上了秋波。

“我第一眼看到你就觉得我们会结婚。”

“我会为你生孩子。”

“你是我孩子的爸爸。”

翟欣欣在微信里这样跟苏享茂说,面对心中女神一见钟情似的表白,老实人苏享茂彻底沦陷了!于是两个人正式确立了关系,并且见了苏享茂的家长。

爱我,你就给我买买买。

相识两天后,两个人正式进入热恋的节奏。这大概就是钢铁直男苏享茂对于爱情的认知吧,简单又粗暴。

在翟欣欣的不断要求下,苏享茂像所有热恋中的男人一样,为搏红颜一笑,不惜一掷千金开启了买买买的节奏。

相识两周后,苏享茂为翟欣欣喜提价值976650元的特斯拉一辆。

从4月到5月,苏享茂又陆续送出了238468元的Cartier钻戒,76830元的Cartier耳环和项链,14000元的Lv包,8600元的Dior女鞋……这份送礼清单着实太长,恕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总之,老实人苏享茂大概是真的为爱付出所有了。

更让人傻眼的是,当年5月,翟欣欣诱骗苏享茂前往海南旅游,又成功得手价值3197641元的房子一套!

苏享茂几乎不顾一切买买买的行为也引起了家人的怀疑,他大哥苏享龙曾经专门为此问过他,为什么还没结婚就送这么多昂贵的东西,苏享茂回答说,“翟欣欣说要跟他结婚,要跟他生孩子。”

也不知道是翟欣欣伪装的太好,还是老实人苏享茂太实在,总之认识仅仅两个月,苏享茂就为翟欣欣花费了约653万元。

堪称狗血的结婚过程

在相识70天后,苏享茂终于如愿以偿抱得美人归,和翟欣欣领取了结婚证,但整个过程狗血的看得人下巴都掉在地上了!

先是领证之前,苏享茂发现了翟欣欣离过一次婚的事情,打起了退堂鼓。翟欣欣自然不肯放过已经上钩的鱼,一气之下反客为主闹着要分手。

苏享茂心一软,主动道歉把翟欣欣追回,并提出要看当时的离婚调解书,翟欣欣顺杆往上爬,提出要88万才能给他看,否则就分手!

苏享茂竟然还真的同意了!大家说这够不够狗血?

于是,两个人商量好6月6号去领离婚调解书并领证。结果拿到调解书后,里面的内容和翟欣欣说的完全不一样。

苏享茂又后悔了,再次打起了退堂鼓,这一次翟欣欣生气了,还动手打了苏享茂,两个人不欢而散。

要不说过程是真狗血呢,被打的苏享茂当天晚上竟然又不停的给翟欣欣道歉,求复合,提出要重新追求翟欣欣。

翟欣欣眼看欲擒故纵这一招真是有效,于是提出重新追求她可以,每天给她5万块,直到她同意为止!还要求苏享茂另付35.8万元,她找人把户口本的婚姻记录抹去。

苏享茂又同意了,这下子连小编都看不下去了,只能说句爱到深处自然蠢啊!

终于,6月7日,两人正式领证。翟欣欣在短短的一周内,又在苏享茂身上榨取了133.8万元。

写到这,我真的不得不停下来感叹一句:老实人的钱就这么好骗吗?

逼死苏享茂,这个女人太狠了

结婚后,翟欣欣的獠牙终于露出来了。

先是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和苏享茂签了份婚内协议:如果离婚,男方要赔偿女方五百万和一套房产。

随后,又逼迫苏享茂卖掉北京西二旗的房子,换成大房子或别墅。

直到此刻,苏享茂终于清醒了!他开始觉得这个女人太物质,太有心机了,但此时离婚代价太大,已经是骑虎难下了!

这时候翟欣欣又开始上手段了!不断的从语言上打压苏享茂,将苏享茂贬的一文不值,终于激怒了苏享茂,忍无可忍的老实人苏享茂提出了离婚!

而这正中翟欣欣下怀!翟欣欣在此之前,早就跟朋友抱怨:不想跟那个80年的小矬子过下去了,后路都想好了!

苏享茂提出要离婚,翟欣欣此时以早就收集了苏享茂公司偷税漏税和经营灰色产业链的证据,要挟苏享茂赔偿1000万现金加海南的房子一套。

可怜的苏享茂被唬住了,乖乖的交出了自己最后的身家660万元,在悔恨交加中,留下一封遗书,从15楼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可怜又可悲的一生。

而翟欣欣拿着只用了160天就得来的千万资产,消失在了大众的视野中。

前不久,网上有人弄了个评选,马蓉,翟欣欣,张雨婷,你认为哪个女人最狠?翟欣欣毫无争议的勇夺排行榜第一。

要论狠,哪个女人又能狠过翟欣欣呢?

人乳交易,是否会涉及卖淫嫖娼

对于人乳交易这一词,或许很多人都不明白,我也是通过某个谋体了解了一下其中的内幕和真相,感觉这种做法违背人伦、道德败坏!理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至于是否构成卖淫嫖娼罪,那就要看其违法犯罪的程度了,

据悉人乳交易全过程为:尚在脯乳期的成年奶妈,以1500元一次的价格现场出售新鲜母乳,客人可以躺在怀里直接喝,而且这类客人中男性居多!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据买家称:有一下几种客人:

其一:家里孩子缺奶,买母乳是为了给自己缺奶的孩子喝。

其二:道听途说,听别人说母乳可以美容养颜、祛斑祛痘。

其三:人乳大补之说,有人称喝母乳大补,所以有部分成年人和老年人选择买母乳补身体。

其四:部分不发分子追求刺激,异性身体接触,通过卖母乳而从事某些色情服务,做出一些违法犯罪之事。

对于人乳交易这一乱象,是国家明令禁止的,特别是对部分成年男子提供母乳,还是躺在怀里直接喝的那种,简直是伤风败俗,道德沦丧,需严惩不贷!

在古代,有钱人找奶妈,主要还是供养自己家的婴儿,因为孩子缺乏奶水,需要找个奶妈来喂养,后来也曾有过某些达官贵显,想让自己的长命百岁,就做出喝母乳保健之事,但是这种伤风败俗之事都是暗地里进行,从来不敢拿出来讲。

可是到了如今,居然还有人做出如此不雅之事,通过母乳进行交易,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秘密,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厉处理,杀一儆百,让他们不敢再犯。

根据专业医师介绍:母乳并不是百分百的就是健康,万一提供母乳方身体有隐患或遗传病、传染病之类,那她提供的母乳肯定就会被污染,你敢让自己的孩子去喝么?所以奉劝那些有病乱投医的孩子家长,一定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不要一心为了孩子,反而被一些利益操纵的人利用,到时候后悔的还是你自己。

至于那些已经成年的男性朋友,奉劝你不要借着大补的掩饰去干一些违法犯罪的勾当,如果出了事,不光丢人现脸,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到那时一辈子都抬不起头来。

最后说一声:人乳交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极有可能会被部分成年人利用,因为所谓的需求而变成某种色情服务,所以一定要制止这种变态交易,扼杀在摇篮里。

你见过或听过什么毁三观的事情

这件事发生在我们村庄里。

有个家族哥,能说会道,是我们那一带比较有名的聪明人。但比较自私,也很虚荣。00年左右吧,有一天他家的母猪下仔,需要彻夜照看。据说母猪下仔时,有时会吃掉猪仔,有时会压死猪仔,于是需要人守在旁边。为了省电,就把自家电线搭在集体电线上照明。天亮时,母猪下仔结束回去睡觉,却没把电线收回。当时的队长是我家族四爹,下地干活时发现我这个族哥偷电,就指责了他并汇报到村干部那儿。

其实这件事并不算什么大事,村干部也知道我这族哥不好惹也不会说些什么。至多是那些左邻右舍知道族哥偷村里的电,背后或心里嘀咕几句,也就不了了之了。可我这个族哥不知怎么想的,反过来诬陷我这个四爹勾引他媳妇……我这个四爹是多年的生产队队长,是个很能吃苦又比较勤劳的人。喜欢喝酒也有些其它的小毛病,但作风很正派,更何况,他还是我那族哥的四爹,并不远,三四辈而已。但我那四爹有些口吃,说不过他,最后只好去给我那族哥赔礼道歉……

那时我已离开家乡在外工作,回去后听说此事心里大吃一惊:多大的事啊,值得如此大动干戈,把屎盆子往自己头上扣?别说是我了,就是村里稍有点头脑的,都不会相信我四爹会做那种事!

其实我和那个族哥私交还算不错。主要是我们俩个都有点知识,有共同话题。族哥曾当过十多年老师,为计划生育被开除了。初闻此事,我很有些不敢相信。偷一夜的电,一百瓦二百瓦的照明,也就几度电,被暴光了又怎样?村干部不会来说什么,村里的左邻右舍,都是同族的,又都是比较忠厚老实的,虽有意见,也至多腹诽几句,最终将不了了之……他可以就这件找出很多应对的方法,我这族哥却偏偏想了一种最让人不会相信的方法……

从那以后,加上一些其它事情,我与那族哥渐行渐远,由比较亲近的交往到现在成为“点头之交”。

今天上午,惊闻我那四爹去世,心里很有些感慨:他只是个平凡的人,但在大集体时代,他当队长的那些年,还是比较称职的,为解决村民温饱问题,没少费心思。只是有些不幸,中年得子,太娇生惯养,长大不务正业,已十多年没与家里联系了。听说这次葬礼,也是由他的侄媳妇(现任队长)操持……

唉!明天回去一趟吧!愿天堂路上,一路走好!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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