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河南安阳厂房火灾已致38人失联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11.21”河南安阳工厂火灾事件,谁之过 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目前尚未明确的真相。2.1982年安阳武器失踪案的真相尚未被揭示,可能是因为涉及到敏感的国家安全问题,相关的调查材料和证据可能被封存或保密。3.鉴于该案件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我们可以期待未来可能有更多的调查和研究揭示真相,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逐步公开相关信息,以满足公众对于真相的渴望。
一场大火,38人遇难,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几千万甚至更高,待事故原因调查清楚之后,必然要向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这场大火背后,可能涉及到的犯罪行为有哪些呢?由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先了解一下事故的起因,以及经济方面的赔偿责任11月21日下午4时22分许,河南省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火情报警,称位于文峰区宝莲寺镇平原路的凯信达商贸公司厂房发生火灾。
接警后,支队立即派出力量前往处置,同时供电、市政、公安、应急等各部门也赶往现场处置和救援,光是消防救援队就派出救援车63辆、人员240人。
自接警后,晚上8时许,火情基本得以控制;晚上11点许,明火被彻底扑灭。从救援投入的力量和明火被彻底扑灭的时间来看,这场火灾的火势是很大的。
据悉,涉事的凯信达商贸公司,近期主要从事针织服装生产,不少女工就是来自附近的几个村子,每月能有1000多元的收入;着火的厂房一楼是仓库,储存或堆积着各种布料,而二楼作为生产在使用,当时工人正在二楼赶制一批棉衣棉裤。
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初步调查,现在掌握的情况是一楼仓库电焊违规作业,引燃了堆积的棉絮等布料,着火后浓烟向二楼迅速扩散,导致二楼生产工人来不及逃生而窒息。
目前伤亡情况是38人在事故中遇难,包括前期统计的两名失踪人员;另有两人受轻微伤,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
关于事故的最终起因,目前仍处于调查阶段。当下,除了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以及安抚好遇难者家属的情绪之外,另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遇难者的家属进行经济方面的赔偿。
按照最高法《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遇难者近亲属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除此之外,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也在赔偿范围之内。
按照各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平均每个遇难者大致能获得的赔偿在七八十万或者一百万元左右,具体还要根据遇难者的年龄、是否有符合条件的被扶养人等各种因素,个体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值得一提的是,倘若凯信达给职工缴纳了工伤等社会保险,那么遇难者是可以获得来自工伤保险基金方面的赔偿的,以上各赔偿项目从基金中列支。然而,经工商信息查询可知,这家注册于2007年的商贸公司,参保人员的人数是0,这也就意味着公司极有可能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
而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因工造成的工伤或死亡,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这也就意味着,凯信达商贸公司需负担所有赔偿项目,38名遇难者加2名伤者,预计总赔偿费用在三四千万元左右。
第二,事故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上文说到,事故的原因还在当中,但初步判断是违规电焊作业所引起的,倘若如此,那么应该追究谁的法律责任呢?法律层面又当如何量刑呢?
首先交代一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数字和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事故大小一般被划分为4个等级,从轻到重依次是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由此可见,该起大火造成38人遇难,已经属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范畴,这是追责的背景。接下来再看向谁追责的问题:
1,电焊操作工和直接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面临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的初步调查结果是电焊违规操作引起的,大家应该知道电焊作业是应当带证上岗的,属于特种作业。
如果电焊工没有相关资质,按照“特别重大事故”的结果,以及《刑法》第134条前款的规定,包括电焊工和直接责任人在内(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内,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前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起事故造成38人死亡,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范畴,因此如果电焊工存在无证等违规作业的行为,包括凯信达商贸公司直接责任人在内,大概率被处以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的例子在现实中不是没有发生过,比如此前厦门就查处过类似案例,电焊工马某、王某无证承接电焊业务,在某次焊接遮雨棚的时候引发火灾,造成经济损失,最终而人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河南这场事故中,不仅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有人员伤亡,所以电焊工和直接责任人被判处缓刑的概率不大,判处实刑是大概率事件。
2,如果违规操作中,有第三人的安排或者授意,也要追求他的刑事责任;
如果在电焊违规作业中,除了电焊工,还有第三人,那么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比如厂内职工张三明知电焊工没有资格作业,或者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作业,却执意安排或者授意他人在不排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作业,那么张三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适用的罪名同样是上文说到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以上依据的是《刑法》第134条中后款的规定,即: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且从量刑标准上来看,第三人的刑事责任相对更大一些,最高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除了以上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之外,不排除同时追究其他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比如厂房内的消防通道是谁负责的?是否存在通行不畅的情况?再比如厂房内基本的消防设施是谁负责的?是否存在消防设施陈旧、老化、失灵的现象?相关责任人都有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这次安阳市厂房大火,教训是惨重的、代价是巨大的,特别是事故中遇难的38人,家属的心情难免无比的沉痛。
但事故已经发生了,我们都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始终把安全生产记在心头、付诸行动,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最大程度上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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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这件事在这几天持续发酵,闹得沸沸扬扬,首先为这位少年的遭遇感到惋惜,在最美好的年纪里受到这么多的苦难。
这件事的大致经过是:2007年田某在天津走失,家人遍寻无果,直到2018年其家人接到河北沧州的电话,才知道田某在河北一处农场打工,很受罪,老板是村支书。后来被解救后,进行报警,但河北相关公安局不予立案,于是现在又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其实从这件事中,我们可以看到造成这名少年做了八年苦力,几方都有责任,其中村支书的责任显然更大。
田某是和表姐夫一起去天津打工,被两名陌生男子强行带走,当时他还11岁,后来被送往很多工地当小工,没有工资也不敢反抗,所以我想冷漠也是害了他。后来在煤窑阴差阳错认识了村支书,村支书也是将他作为免费劳力给农场干活,借口是只知道他家是河南的,但在解救时田某还清晰能说出自己的家庭住址。
总之,我认为,从这件事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性很丑恶的一面,就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金钱至上,视人如粪土的这种想法。最后也希望这名孩子能够尽快从这段经历中转变过来、成长起来,重新拥有该有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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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过?
这个目前尚不清楚,事情刚发生,事故原因也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但总体来说,出现如此严重的事故,造成如此大的人员伤亡,除人为纵火原因外,其他起火导致人员伤亡,第一责任人自然就是企业的老板。这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这方面公安机关会进行调查。
河南最近被社会关注主要原因,一个是因为防疫,另一个则是出现这种重大事故。
这两个都不算是好事。特别是这起火灾事故造成36人死亡,是近期极为少见且极为严重的事故。我们除了调查火灾事故和追责外,还有重要的善后工作。我们不知道公司或工厂是否具有赔付能力,包括抢救产生的医疗费用等等。希望我们政府及公司能够做好善后工作,特别是这些死者家属的赔偿问题。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河南安阳厂房火灾已致38人失联和“11.21”河南安阳工厂火灾事件,谁之过 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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