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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娱乐圈骨子里性感的女演员有哪些
  2. 你见过渣女么,有什么故事
  3. 你见过最性感的电影女演员是谁
  4.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娱乐圈骨子里性感的女演员有哪些

请恕我的眼拙和无知,我只说声:“抱歉”。也许,娱乐圈骨子里性感的女演呙不会太少,但,要让我确切地说出那一位,不太容易!

我认为“性感”一词,不只是仅仅局限在一个人的外表,而应该有其更深、更广、更美的含意。

由于我们对娱乐圄的了解有限,只是凭着表面現象而下结论,难免有失公道、准确,自然谈不上骨子里的性感,因此,只能“隔靴搔痒”,做一肤浅的累述:

谈到性感演员,自然会想到两位:一位是曾拍过写真集和三级片的舒淇,一位是打扮时髦、少穿衣服的许晴。

你见过渣女么,有什么故事

由于工作的关系,我的一个从事法院工作的老朋友给我讲了一个真实故事。他在工作中接触过一个渣女,她的行为简直令人作呕,全无人伦道德底线可言。

由于工作的关系,几十年前的一个下午,一个50岁左右的妇女到我朋友的办公室因债务纠纷立案,而且出示了当事人给他写的借据。朋友便按照立案的程序,正式登记立案。可是当他传唤对方当事人前来他的办公室调查了解情况的时候,出现在他面前的是一个70多岁的老头,老头虽驼着背,但精神矍铄,眼睛里充满着阳刚的光芒。当他了解借钱的前因后果时,这个瘦瘦的高高的老头断然否认了借款事实的成立。

朋友便问他;"借条是不是你书写的?",他说;"借条是我写的,但借款事实不成立"。

经过了解,原来事情是这样的,这个老头是一家运输公司的职工,在西安出差返回的途中,和这个妇女闲聊,两个人一见钟情,越聊越投机,便一起搭车到了这个女的家中,当天便开始了同居生活。这个女的的丈夫前些年因为车祸已经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这个女的为了栓住这个男的,并保持长期保持这种不正当的关系,便让这个老头写了结据,承诺只要这个男的和她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她便不要这个钱,如果这个老头儿不和她来往,必须如数偿还借据上的5000元钱。

在两人非法交往的这几年间,只要老头去单位上班(老头是某运输公司返聘的员工),这个女人便和村中的老少男人都发生关系,无论年龄大小,无论帅气还是丑陋,只要是男的,都是她的猎物。这个老头后来发现了其中的秘密,便断然拒绝继续交往下去,所以这个女的才到法院立案,要求返还借据上的5000元钱。

朋友又传唤这个渣女,了解调查事情真相,刚开始她断然否认,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和工作的继续开展,她承认了自己的甲状腺亢奋,雌性激素分泌旺盛,所以对异性有极大猎奇和占有的欲望,凡是生活中和她接触的男人,只要是成人,她一律绝不放过,也承认那张借条是假的。

朋友狠狠的严厉的批评她践踏了公民的职业道德,并予以训诫。

事情虽然已经过去几十年了,我的朋友,也已经成为耄耋老人,但每当闲暇时脚静下心来。偶尔想起这故事,也会心中作呕。

你见过最性感的电影女演员是谁

达达里奥

亚历珊德拉·达达里奥是一位天生丽质并有着一双摄人心魄的浅蓝美眸的美女。她是位气质有些冷的蓝眼美女,黑发配蓝眸,加上白皙细嫩的肌肤,有冰美人的感觉。她是新一代的银幕性感尤物,她一位混血儿,是天使与魔鬼的化身,天使面孔,人见人爱的魔鬼身材。《真探》里面惊艳一脱,不枉我迷恋她数年!

克拉拉

克拉拉李成敏,情圣里一袭红衣走进了无数男人的心里。天使面孔魔鬼身材,时而娇俏可爱,时而性感妩媚。一段看似随意的舞蹈却让人难以忘怀,连女生都难以掩饰喜爱。这样的尤物怕是谁都无法抵挡了。《工作女郎》一片里的性感表演,让我无数个寂夜难以入眠。

梅根

梅根·福克斯有着勾魂摄魄的狐狸媚眼、紧致平坦的小腹、楚楚动人的S形窈窕身姿。她在田纳西的牛仔风情和弗洛里达的墨西哥风情催化下,身上多了其他好莱坞女艺人少有的野性和不羁。如果说上面两位的性感是甜美型,梅根绝对是狂野火辣的性感,不一样的风格。一部《珍妮佛的肉体》,让我不能自拔。

安妮海瑟薇

肌肤如雪、身姿曼妙,爽朗的笑脸和精致的五官,简直就是芭比娃娃本人!《爱情与灵药》里面惊艳连连,这部片子至今6年还存在于硬盘之中。她的性感与上面几位又有所不同,属于极具亲和力的性感,感觉就是身边的大姐姐,但你无时无刻又对她充满幻想。

盖尔加朵

巾帼不让须眉,用来形容那些倜傥不群,气场不输给男性的女性们。在遥远的以色列,一位颜美腿长气质卓群的女生,正应了这句话。盖尔-加朵,就是这样一位刚柔并济的性感女演员。《蝙超大战》中惊艳出场,一下子就俘获无数直男曲女的芳心。她的性感是智慧和狂野的,紧致圆滚的大长腿是致命夺目的必杀!坚毅的眼眸能让直男直成金箍棒,曲女曲成蚊香。穿上铠甲能当骁勇的神奇女侠,卸下盔甲能在维密上走秀。

霉霉

泰勒·斯威夫特霉霉唱的歌为她赢得了最大的歌迷群:年轻人。她写歌的。。。惯也成为捕获年轻人的杀手锏,她以写自己的成长经历闻名,歌曲里都是青春的味道。我说了,有人的性感是身材,有人是气质,有人是谈吐,霉霉的性感,是其声音。拜倒在她性感叫声下的好莱坞男神十指难数,而且个个都是性感男神。

海后媚拉

艾梅伯希尔德天生貌美,个性张扬自我,甚至男女通吃双性恋,还让几位世界级的钻石王老五都为之着迷甚至疯狂。其中,最“出名”的,是她和好莱坞巨星约翰尼·德普的短暂婚姻,这桩闹得不可开交的娱乐圈婚姻,也让德普陷入了各方面的低谷。处女作《线人》一脱到底,毫不吝啬自己的身体。个人认为她的性格是狂野不羁,又热情似火的!

倪妮

国内的当属倪妮了。虽然倪妮的作品不多,知名度和流量不比登记炙手可热的那几个流量明星。但是倪妮大气温婉的性格和满满的国际范儿,绝对是最有风情的,虽然胸平了一些。却别有一番风姿。老一辈港台艺人中,当属邱淑贞和王祖贤最为性感风情。但是她们离开娱乐圈已久,不再多谈。另外我们祖国的张雨绮、高圆圆、林志玲、汤唯、都是不可多得的性感女神,且各有各的风格,不止是肉体那么肤浅。主要是我们的女演员缺乏奉献和分享精神,枉费了那么性感的身材,不可谓是一个损失。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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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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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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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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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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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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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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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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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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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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